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1、 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的措辞不够严谨。同时,如将定义中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