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委托执法”的合法性及其限度杨利敏 2012-08-17 09:22:27来源:中国医药报2012年6月4日山东省平阴县药事监管实行委托街镇执法的举措一经报道即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此举所针对的乃是在中国国情下行政监管体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为克服行政监管中面临的普遍性困境而做出的制度探索,从这一意义上,平阴县所进行的尝试和实践是难能可贵的。一、委托执法的法律性质平阴县“委托执法”做法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了在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权的委托,并规定了委托的条件是受托机关或组织“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委托的法律后果是受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委托机关就委托的相关事宜向社会公示的义务和对委托事项执行的指挥、监督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