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第五条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