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均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第四条处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章。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第五条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提出处理意见,填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