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一、补偿范围(一)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二)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助。(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二、核定任务(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康复和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2、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