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 地 重 劃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選定重劃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二、 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通知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由主管機關參酌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之意見並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三、 研訂禁止土地移轉及禁建等事項 為便利重劃各項作業之執行及重劃工程施工,直轄市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