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干货分享 股东从公司借款未及时归还,需缴纳个税 律师财税特训营报名长按二维码报名特训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第二条规定:“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股东从所投资的公司里借款,若是没有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当年底的12月31日前没有归还的,需要按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这意味着全部未还款项的20%就成了需要缴纳的个税。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有法院活生生的案例作为教训呢。2015年4月2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的终审判决,认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