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和第2 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第3 款规定:“如果公法行政活动受到州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州对联邦法律执行不适用本法”。第三,特定行政领域的排除。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 条的规定,一些行政领域被完全排除。如:财政行政;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利等。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二)行政程序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大类。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序。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各种结果后作出裁决。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第一,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