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护士变更、延续注册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护士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三、审批条件(一)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