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担保提存论赵志钢 山东政法学院 教授 2012-08-13 09:19:37来源: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关键词: 担保提存;担保财产;类型化;担保提存请求权;担保提存的效力 内容提要: 担保提存于提存标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不同于清偿提存,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性质上属消除危险的具体措施。我国法上既存在实然债权的担保提存,也存在或然债权的担保提存。担保提存可源于担保财产的自然或法律属性,又可因担保人、担保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发,不同的担保提存原因对其费用的负担具有决定作用。担保提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担保财产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其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行使担保提存请求权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多个担保权并存于一物时,担保提存的实行不受担保权实现顺位的约束。担保提存不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对担保权实行的条件亦不生影响。 一、问题的引入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提存“谓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清偿之标的物为债权人提存于提存所也。”1此种定义,由清偿目的立论,内涵仅仅包含有清偿提存,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