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的编码规则。本规范适用于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也可参照使用。二、赋予代码的对象本规范赋予代码的对象包括:排污许可制下固定污染源及其定义范畴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三、编码原则(一)唯一性保证赋码对象的唯一性,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二)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三)兼容性与现有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则等相衔接,体现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延续性。四、排污许可编码根据排污许可编码原则,建立排污许可编码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治理设施编码、排放口编码共同组成。固定污染源编码与生产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生产设施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与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