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在中国建设的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是国家深化中新合作,推进“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提升内陆开放水平的重大战略,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快速响应机制,梳理形成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一、中新(重庆)示范项目涉及的共同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是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资本,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5%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性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并且是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7%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