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原粮(稻谷、小麦)。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轮换和管理费用等财政性补贴,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