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的资金。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