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公司股东司法救济途径 一、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之辨析 股东直接诉讼起源于普通法,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衡平法,然而二者具有同质性,都是当股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股东进行司法救济的手段。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因其本身权利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因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本身怠于诉讼,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被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衡平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其目的是使法院可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使其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机构和受托人的欺诈。这种诉讼往往涉及到双重错误:一是基本错误,即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二是派生错误,即没有直接矫正这种错误。这里体现出派生诉讼中穷尽救济的前置规则。 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不论是从诉讼程序、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诉讼利益的分配等方面都不相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不难得出,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而派生诉讼是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只要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而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