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