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区属国企在区域经济中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513号)及中共海淀区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6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政府出资企业中由海淀区委、区政府管理和区国资委管理的人员。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