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规名称】渔船及船员在国外基地作业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8-3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渔船及船员在国外基地作业管理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渔业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渔业发展及渔船作业需要,选择适当之外国港埠,核准设置本国渔船国外作业基地 (以下简称国外基地) 。第 3 条 渔船未经核准不得前往国外基地从事下列作业:一、利用国外基地进行渔捞、售鱼、补给。二、利用国外基地进行鱼货转运。第 4 条 国外基地作业渔船之船上安全、无线电通信及远洋航海仪器等设备,应依航政、电信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5 条 渔业人前往国外基地作业,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国外基地证明书:一、申请书一份,应记载下列事项:(一) 船名。(二) 统一编号。(三) 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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