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投资建设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遵从相关管理办法。原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投资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的),项目单位应按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