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业经营权担保问题探析 物业经营权担保问题探析华夏银行与上海乔丰有限公司、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1996年12月9日,华夏银行与上海乔丰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由华夏银行向乔丰公司提供330万美元外汇借款,期限一年,用于流动资金。乔丰公司以其在上海浦东崂山东路708号7200平方米25年物业使用经营权向华夏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如发生到期贷款本息未得偿付,华夏银行可选择或从乔丰公司于该项经营权收益中扣清,或成为质物的经营者至清偿本息日止;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同年12月27日华夏银行放款,但乔丰公司未能到期还款,为此,三方于97年12月26日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展期至98年6月27日。保证合同继续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华夏银行及乔丰公司一直未办理物业经营权质押(抵押)登记手续。乔丰公司在98年1月31日至99年5月31日期间偿还本金人民币。27元,美元57087。10元。偿还利息。51美元。华夏银行于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