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析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一)抽逃出资的定义原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新公司法则规定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抽回”一字之差,反映了立法外延的变化。然而,遗憾的是,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此处规定并未变更,仍然沿用“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规定。同时,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新公司法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笔者认为,抽逃出资与抽回出资并不完全相同,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验资成立后,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将已注册的出资又抽回或抽走的行为,它在概念上包含抽回出资但又不限于抽回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违法活动。 (二)抽逃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自己实际缴纳了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