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性问题(一)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为例提要从立法表达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罚款200元以下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决定的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的严格的处罚法定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这是一个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不具有改变和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的效力,因而是无效的。通过对此问题的深入思考,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重整我国的法律冲突理论。关键词立法表达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法条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颁布实施后,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之间的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就一直是行政诉讼中无法回避的热点1。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0元以下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问题。在著名的湖南长沙反“禁摩”案中,刘铁山、蒋彦也向法庭提出了这个问题2。人民公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