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的比较杨长汉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都可以作为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但是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还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章将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一)、运作模式不同由于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下,两个受托机构的组织性质不同,造成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不同,这直接影响“捆绑”能力,从而影响运作模式的具体分类。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备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力,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因此,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企业年金理事会无法兼任其他任何一个管理机构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