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运作,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保洁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生活小区内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质量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的环境卫生作业招标项目,应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使用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并明确作业项目应达到的作业质量标准。第六条公开招标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