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藤县大黎镇古盆小学学校章程第 1 章 总则.1第 2 章 行 政 管 理 . 2第 3 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4第 4 章 教育教学工作. 5第 5 章 人事工作. 6第 6 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9第 7 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9第 8 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10 第 9 章 其他.15第 10 章 附则.15-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走科学发展之路,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形成集“环保、人文、科技”为一体的教育特色,把学校建设成一所现代化、国际化的示范性窗口学校。依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藤县大黎镇古盆小学学校地址:藤县大黎镇古盘村古战组第三条 学 校 性 质 :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第四条 学 校 办 学 宗 旨 : 为 教 师 发 展 搭 建 平 台 , 为 学 生 成 长 奠 定 基 础第五条 办学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培养可持续学习能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的现代办学理念,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浓厚的学习兴趣、高效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具有后期学习所必需的可持续学习能力;培养学生适应能力、审美
3、能力、竞争能力和交往能力,使全体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审美,具有现代的良好的思想、文化、身体心理素质,为其一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努力,逐步把学校办成管理科学规范,师资队伍思想和业务素质强、学历达标、学科配套、结构合理,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公众认可的特色学校。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立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 3 -第七条 办学理念:以为 每 个 孩 子 拥 有 美 好 的 童 年 服 务 “为 每 个孩 子 拥 有 幸 福的人生奠基”为核心理念,以“ 团 结 奋
4、 斗 , 自 强 不 息 , 永 不 满足 ”为学校精神。第六条 办 学 策 略 : 依 法 治 校 以 德 立 校 , 质 量 兴 校 , 科 研 强 校 , 特色荣校第七条 学 校 规 模 : 校 园 面 积 800m,办学 经 费 来 源 于 当 地 政 府 财政 , 教职工 5 名。由中心校聘任。学校按编制设置领导指数 2 人,即校长 1 人,教导主任 1 人。内设机构教导主任 1 人,少先队辅导员 1 人。课 程 设 置 语 文 、 数 学 、 品 德 与 社 会 、 美 术 、 音 乐 、 体 育 、 科 学、综合实践、劳动技术、少先队活动、信息技术教育和安全等学科。 第八条 校训
5、:和谐 勤奋 奉献 创新 校风:文明 守纪 勤奋 健康教风:踏实 严谨 创新 进取 学风:好学 善思 互助 探索第九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区教育市教育局、县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重,坚持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 体 学 生 ,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量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有 关 方 针 、 政 策 的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治教。第 二 章 行 政 管 理第十条 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港北区政府和教育和科技局两级管理。学校内部管理是以“没 有 管 , 只 有 理 ; 没 有 管 理 , 只 有 沟
6、 通 ; 没 有 管 理 , 只 有 机 会 。 ”为 管 理 理 念 。 即 : 管 理 育 人 , 常 规 育 人 , 教 书 育 人 , 服 务 育 人 ”四 大 条 运 行 主 线 ; 以 “ 目 标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目标奖罚”为管理手段,构建并形成“法治 情治自治” 的管理运行机制。- 4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查后任命产生;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领 导 责 任 追 究 制 、 教 师 聘 任 制 、 岗 位 责 任 制 、 校 务 公开 制 、 师 生 奖惩制。第十二条 校长的管理权限与责任。1. 校 长 管 理 权 限 为 : 重 大 事 务 决 策 权 、
7、 人 事 任 免 决 定 权 、 财 务基 建 审批权、自主招生管理权。2. 校长的职责: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参与讨论和决策。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它职工有权依照工
8、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会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领导层的自身学习,提高领导者素养。建立健全行政班子学习汇报制度,学校行政人员必须主持一个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课题研究的成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管理者成长档案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查、评价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 校 聘 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为 推 进 、 促 进 和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革 , 依 法解决办学及其它纠纷,
9、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第 3 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5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秋季招生。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的服务区由县教育局确定。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班级学额力争平均不超过 50 人。学校规模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条件效益。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班。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教
10、导处核准符合条件者,及时妥善处置。学校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教导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准其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评价学生,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报县教育局备案,由县教育局颁发小学毕业证。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视成绩指示其到不同的学校就读,如:藤州中学或藤县第二中学等。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别给予训诫、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开除学生。第二十五条 学校
11、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执行省、市、县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管理学籍。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6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 2001 年颁布的课程标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研究和
12、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现代小学德育工作的新体系。实行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和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作出综合素质评价。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
13、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三天以内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三十五条 学校合理安排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 7 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7 -第三十
14、六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地方教材(含校开发的校本教材)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不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期中、期末考试都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考试命题打字、印刷、封卷、监考、阅卷评分、登记和成绩统计等各个环节,务使考试客观、准确和公正。学校建立德、智、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
15、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和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和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区、派出所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
16、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5 章 人事工作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和行政管理工作、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第四十二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8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师,热爱学生,具有强烈的振兴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二)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熟悉教育法规、教育理论;熟悉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熟悉学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勇于探索进取、改革创新精神。(三)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克己奉公,为政清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17、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严于律已,宽于待人。(四)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七)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工作方针,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
18、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八)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九)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设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9 -(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设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高教育投
19、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十一)抓好后勤工作和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第四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十二)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结合任期目标,决定学校的全面工作。(十三)根据国家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选用合适这教材并调整学校的具体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十四)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人选。(十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包干工资的总额,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决定学校定员,调配、聘任教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职务岗位和工作量,决定各种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补贴,。
20、认真执行奖惩制度。(十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和使用政府拨款、社会赞助款及勤工俭学等方面的收入。(十七)有权拒绝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抽调、借用学校人员和占用学校校舍、土地、资金和物资。第四十五条 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校长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时,应与学校党组织充分研究,并广泛听取教代会(工会)或教职员工的意见。副校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聘任校长的部门聘任;中层干部
21、竞争上岗,由校长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10 -第四十八条 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第五十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 6 章 校舍、
22、设备及经费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市、县人发政府制定。学校具备符合规定标准化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照有关的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改变其用途。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以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犯行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将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第五十四条 学校免收学费。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六条 学校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行政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委员会,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校务公开,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