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又一民事主体。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法人制度的萌芽。罗马法上的团体人格制,在共和时期,开始承认国家、政府具有独立人格。这是乌尔比安的说法。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法人有概念,但民法典却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1)法人就是团体 (2)法律对自然人的优待。首先对法人下定义的是前苏联1922年的民法典。其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这一定义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上的统一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名义上的自我性。我国是否要法人这一概念,曾存在着争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就是我国法人的定义。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法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组织体某人退出或死亡都不影响其存续;一个自然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法人;法人内部的自然人的活动不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