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350599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七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连江县农信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3、作经费。- 2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连江县农信联社党组织第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连江县农信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连江县农信联社纪委)。第十一条 连江县农信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原则上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4、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连江县农信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
5、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 3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四)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6、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策本联社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联社党委的意见。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4 -第十六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
7、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本联社执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八条 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九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为 623755404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二十条 本
8、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447033601 股,占股本总额的 71.67%,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100926842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法人股- 5 -176721803 股,占股本总额的 28.33%。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第二十三条
9、本联社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农信社或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农信社或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序 号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投资额占投资比率1 福州黔榕投资有
10、限公司连江县凤城百凤小区南路 205号40080369 6.4257%2连江县世纪昆仑投资有限公司连江县莲荷东路 39 号楼 507 室 27920955 4.4763%3福建省连江县先锋实业有限公司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 6 号 23250403 3.7275%4泽融(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市龙江路 336 号 19103364 3.0626%- 6 -5福清市佰斯特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新村 16#2(一、二层)16547029 2.6528%6 福清兆亿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街道阳光锦城 8 号楼 11815500097 2.4850%7福建省连江县铭旺养殖有限公司连江
11、县凤城镇八一六北路 4 号楼 40112400086 1.9880%8 福州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北门龙腰 47 号 10354920 1.6601%9福建省连江县绿怡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连江县凤城镇江滨东路 19 号傲江景城 A10 楼 1 号6411932 1.0280%10福建省连江县岚园茶业有限公司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 6 号凤翔国际二区 20#1 层 13 车库4313054 0.6915%合计 175882209 28.1973%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序 号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投资股总额占投资总额比率1 姚双玉 350123195802060041 罗源县凤山
12、镇富丰小区 20 号 6996129 1.1216%2 陈美香 350122197606292729 连江县敖江镇幕浦村东门三排 91 号 6837019 1.0961%3 高翠霞 35012219900624014X 连江县凤城镇八一六北路 4 号楼 401 5515376 0.8842%4 肖炎金 350122198308151156 连江县玉荷东路 40 号 4342579 0.6962%5 江爱钦 350122196601295846 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 40 号 3836161 0.6150%6 林凤珍 350127197801155027 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西门山 35 号 37
13、45795 0.6005%7 林建宁 350127197712184774 福清市沙埔镇赤礁村 3684704 0.5907%- 7 -8 邱仁群 350122197005081619 连江县晓沃镇晓锋街 3671763 0.5887%9 滕碧金 350122194607101345 连江县浦口镇浦东街 3635540 0.5828%10 赵汝玲 350122196811150020 连江县凤城镇百凤小区南路 205 号 3629852 0.5819%合计 45894918 7.3577%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
14、,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社员所持股份数;(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八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15、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 8 -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
16、,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报告。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以上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 9 -应当事
17、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四
18、)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10 -议;(3)年度财务报告;(4)有关管理制度。(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
19、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四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四十一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六)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