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改前)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改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 Medical College。第三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 61
2、77 号。 第三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 6177 号。第四条 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四条 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的全额拨款事业组织。第五条 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探索国际市场,为基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卫生人才。第五条 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走向全国,探索国际市场,为基层、社区和农村医
3、疗卫生单位培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卫生人才。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新加)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本、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 6500 人,设医学、护理、药学及医学技术四大类 24 个专业,并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状况,对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 6500 人,设医学、护理、药学及医学技术四大类 24 个专业,
4、并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状况,对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特色强校,实施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特色强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系(部)主体作用,学校对系(部)进行调控和监督。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系(部)主体作用,学校对系(部)进行调控和监督。第二章
5、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
6、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
7、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五)拟定和
8、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审定系(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七)审定各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三条 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
9、、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审定系(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七)审定各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对下
10、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四)审议教师职务资格;(五)受理学术争议。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四)审议教师职务资格;(五)受理学
11、术争议。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等民主议事机
12、构,讨论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弱化管理人员个人直接行政命令在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学校各项决策的民主、科学。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和实际需要的原则设定党政管理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系(部)的基本职能是:(一)负责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
13、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系(部)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开展系(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的管理制度;(七)负责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系(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系(部)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十)履行
14、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系(部)的基本职能是:(一)负责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二)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系(部)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开展系(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系
15、(部)的管理制度;(七)负责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系(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系(部)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学校经常性中心工作。学校各部门工作都要从并服务于教学。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是学校经常性中心工作。学校各项工作都要从并服务于教学。第二十条 学生
16、专业知识的掌握、应用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学校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第二十条 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学校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原则: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原则: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
17、放在首位。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等。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等。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教
18、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同时注意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做好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工作,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同时注意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做好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工作,
19、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学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为依托,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学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为依托,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为地方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为地方医药事业振兴和职业
20、教育发展提供支持;(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教育培训; (四)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为地方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为地方医药事业振兴和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支持;(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教育培训; (四)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核准参加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核准参加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第五章 学 生 第五章 学 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
21、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复合型人才。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技术人才。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五)平等就业的权利;(六)法律
22、、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五)平等就业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23、,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第三十三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做到: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
24、把自己锻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第三十三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做到: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努力把自己锻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三十五条 学
25、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德育为先原则。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二)主体性原则。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26、参与意识,积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全面性原则。学校坚持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工作。(四)发展能力原则。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五)协调性原则。全校要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德育为先原则。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二)主体性原则。要尊重、关心、爱
27、护学生,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积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全面性原则。学校坚持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工作。(四)发展能力原则。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五)协调性原则。学生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范围广、内容多、影响大。全校要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校友工作。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
28、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联谊会工作。第六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工作者主要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主要包括: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育工作者主要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主要包括: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
29、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
30、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条 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教育管理学生工作任务并接受学校质量评估和检查;(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四十一条 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31、:(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和教育管理学生工作任务并接受学校质量评估和检查;(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第四十一条 学校
32、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爱岗敬业,自我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五)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爱岗敬业,自我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四)廉洁自律
33、,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五)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评聘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二)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依据工作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用兼职教师,兼
34、职教师根据其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吸纳医院、企业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到校从事兼职授课、科学研究或其他工作。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并定期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做出贡献的个人
35、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力度,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实施问责制度,建立并实施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警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法权益。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五)其他收入。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五)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
36、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五十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第五十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
37、,全面负责学校的的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定期向校长报告和分析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的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定期向校长报告和分析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聘任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聘任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对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第五十四条
38、 学校财务部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收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
39、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五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40、(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1、(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九章 学校文化 第九章 学校文化第五十九条 学校文化建设坚持以德为先和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塑造有学校特色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增强师生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师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五十九条 学校文化建设坚持以德为先和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塑造有医学技术院校特色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增强师生员工的归属感,激发师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师
42、生员工的审美情趣和思想境界。第六十条 学校以育人为目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建设层次分明的校园文化体系。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园文化构建的领导者是学校党委,学校党政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第六十条 学校校园文化构建的领导者是学校党委,学校党政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医道天德。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医道天德。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风:践职不怠 厚德以人;学校教风 执教忘名 授业求精:学校学风:精勤不倦 求知求真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标志分为校徽和精神标志两部分。校徽是大圆套小圆徽标,小圆外部、大圆内部是
43、学校中英文全名,内圆最里端放置了一个印有学校校训的盾牌,外部由上到下是 DNA 雕塑和一本书;精神标志以玉璧作为背景,玉璧中央放置了浮在水纹上端的太阳图形,玉璧的右侧为七棵受到阳光照耀的云杉。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标志分为校徽和精神标志两部分。校徽是大圆套小圆徽标,小圆外部、大圆内部是学校中英文全名,内圆最里端放置了一个印有学校校训的盾牌,外部由上到下是 DNA 雕塑和一本书;精神标志以玉璧作为背景,玉璧中央放置了浮在水纹上端的太阳图形,玉璧的右侧为七棵受到阳光照耀的云杉。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白相间矩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训“医道天德” ,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白相间
44、矩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训“医道天德” ,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心中圣地 长春医专 。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心中圣地 长春医专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 9 月 24 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 9 月 24 日。第十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修订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或五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第六十七条 修订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或五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