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国的国有企业联邦公司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