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莫伟刚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将积案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两大类,首次明确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作为结案方式,并规定了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为下一步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笔者在此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略抒己见。可供执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至于何谓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从执行实践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外延上应当包括以下财产: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具;二是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三是唯一且仅能满足最基本居住标准的住房;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养老金、救济金;五是赖以耕作生存的土地;六是不足以或仅能使所抚养的年老、年幼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劳动收入。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