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人的主体性质探讨龙卫球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上传时间:2001-6-21浏览次数:8059字体大小:大 中 小一、法人主体性质问题的背景“法人”( Juristische Person)这一法律概念,为德国民法学者所创,正式运用于德国民法典,用以表述自然人以外的民法上的另一类具有承受法律关系资格的主体,所以,现代民法正式宣示了民法生活的舞台上有两类主体角色,即自然人和法人。从德国民法典的法人范畴看,法人的实体基础是社团和财团两类组织体。在民法上,法人被认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及通过运用这种能力担当的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与成员的利益有关,但是并非可转化为成员自身的权利能力或权利和义务,而是独立于成员之外,归属于法人自身。法人运用其权利能力取得权利和义务,表现出的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责任财产的独立。民法专门区分了法人成员个人的财产和归属于法人的财产,后者被作为唯一的法人责任财产,即使法人不足清偿,其清偿极限也只限于自身名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