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商品交换,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对于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性质属于原始取得,所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动产,占有公信力,公开市场原则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要点:其一,让与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无善意取得可言;其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通过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