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资产证券化之特殊目信托立法完善摘 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其交易结构的设计是其成败的关键。特殊目的信托(SPT)机构虽然是目前交易机构的最佳选择,但在实践中仍然遇到性质不清和受益权证书流通受阻两大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对SPT相关性质界定和促进信托受益权证书流通两方面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信托机构 立法建议 从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作为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体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该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当前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SPV有三种形式:(1)公司型SPV,即以公司形式存在的SPV,或称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2)信托型SPV,即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或称SPT(Special Purpose Trust);(3)有限合伙型SPV。目前学者的观点大都认为特殊目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