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责任分析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责任分析 摘 要 公共道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因疏于履行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路管理机构因违反此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应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并对被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 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补充责任 作者简介:杜丽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06-02 案例、甲在驾车行驶于某公路时,与公路上堆放的石块发生碰撞,甲因此受伤。该公路的管理机构为乙公路段,石块堆放者为丙,现甲将乙公路段与丙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路段和丙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是一起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近年来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如案例中的甲不仅将如乙一般在公共道路上为堆放、倾倒、遗撒等妨害通行行为的人起诉至法院,而且也通常将事故道路的管理人一并起诉,要求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