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發)布第一章總則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