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编纂、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和区(市)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和区(市)年鉴。专业志书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和专业志。专业年鉴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年度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和专业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