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区有业务的,必须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 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工序质量控制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进货管理和堆放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按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要及时自检和送检,自检、送检方法和频率要达到相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