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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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序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裁量基准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一)逾期30日以下的:1.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办理的,不予处罚;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满后逾期办理的,对个体工商户(不含一般纳税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1.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办理的,对个体工商户(不含一般纳税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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