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正职、各劳务队伍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高空坠落事故;(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下: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