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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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中華民國 106年06月02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三)修滿規定

2、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3、結)業證明書。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

4、明文件:(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5、,持有學分證明:(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附錄 12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

6、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7、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四、大

8、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

9、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

1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

11、、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2、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13、(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

14、績單。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4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

15、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

16、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

17、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前

18、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5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19、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20、與第二款規定辦理。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21、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

22、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

23、其修業年限。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6淡江大學對外招生試場及違規處理規則104年 12月 16日招生委員會 105學年度第 3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淡江大學對外招生

24、試場及違規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招生委員會議處。一般注意事項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三、集體舞弊行為。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第四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喝水、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第五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考

25、試開始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反者該科以零分計算。前項考生經監試人員告知後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入場後,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出場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為止,違者視其情形依前兩項規定論處。因病治療者,經治療後如考試尚未結束可准其入場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第六條 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違規使用計算機記憶或可程式功能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第七條 考生不得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

26、部成績。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第八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等文具外,不得將書籍、紙張或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得攜帶計算機作為計算之用,如非用於計算,則依本規則第六條議處。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不得發出聲響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比照前項規定論處。第九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具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

27、險卡、學生證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如毀損或遺失,請自行上網補印准考證,或考試當日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向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第十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附錄 27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作答後始發現誤入

28、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一、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二、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第十一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作答注意事項第十二條 考生應將電腦閱卷的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非電腦閱卷的選擇題及

29、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作答區內,違者該科或該題不予計分。第十三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二、無故污損、破壞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第十四條 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一、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二、未按規定作答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三、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

30、該部分不予計分。第十五條 考生違反答案卡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 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識,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正,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二分。第十六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招生委員會議處。第十七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第十八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

31、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第十九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二、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三、情節重大者,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離場注意事項第二十條 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第二十一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視其情節輕重提報招生委員會議處。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 考生之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

32、通知規定時間到場補考,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8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卷、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規定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本校招生委員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附錄 3淡江大學 107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報名繳費注意事項一 、 繳 費 須 知(一

33、 ) 提 款 機 轉 帳 ( 需 手 續 費 ) 、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 、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 、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 、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14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350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 無

34、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務 必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 並 確 認 轉 帳 扣 款 成 功 。 、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繳 費 收 據 , 請 列 印 保 留 ,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 、 受 款 人 名 稱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 、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35、費 帳 號(14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 、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 請 妥 為 保 留 ,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三 ) 各 銀 行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需 手 續 費 ) 、 填 寫 匯 款 單 。 、 填 寫

36、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0163 。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學 。 、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碼 ) 7929xxxxxxxxxx 。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 請 妥 為 保 留 ,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二 、 注 意 事 項(

37、一)每張報名表之繳費帳號均不同,請勿與他人共用繳費帳號。請詳細確認所登錄之資料無誤後再繳費。尚未繳費前,如登錄資料有誤請重新操作,錯誤報名表作廢,請依正確報名表上之帳號繳費。報名費繳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系組別、應考資格。(二)繳費後請務必於報名期間內至 http:/exam.tku.edu.tw 查詢繳費是否成功。報名截止,若無繳費紀錄者,一律視同未報名,逾期無法受理。若為 ATM轉帳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者,繳費後 30分鐘即可查詢;若為其他行庫/郵局櫃檯匯款者,可於次 1工作日查詢。(三)網路報名完成後,依簡章規定時間,可依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至http:/exam.tk

38、u.edu.tw 進行:繳費查詢/試場查詢/錄取查詢/准考證查詢/列印。10附錄 4原畢肄業(或應屆畢業)學校代碼表代 號 學校名稱 代 號 學校名稱 代 號 學校名稱 代 號 學校名稱 代 號 學校名稱0001 國立台灣大學 0055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8 開南大學 088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1030 大仁科技大學0002 國立政治大學 0056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5 國立台南藝術大學 0889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1031 南亞技術學院0003 國立清華大學 0057 台 灣

39、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6 國立高雄大學 0890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032 東南科技大學0004 國立交通大學 0058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0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0891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學 校 1033 中華科技大學0005 國立中央大學 0059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2 私立南台科技大學 0892 永達技術學院 1034 南榮技術學院0006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0060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3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 0

40、893 私立南華大學 1035 弘光科技大學0007 國立成功大學 0061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4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0895 國立空中大學 1036 建國科技大學0008 國立中興大學 0062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5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和科技大學0009 國立陽明大學 0063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7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0897 私立明新科技大學 1038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0010 國

41、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0064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198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0899 私立和春技術學院 1039 聖約翰科技大學0011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0065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50 致理技術學院00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0066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206 興國管理學院 0903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 1051 輔英科技大學001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0067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

42、30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0923 環球科技大學 1052 遠東科技大學0014 私立東海大學 0068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423 明道大學 0926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1053 龍華科技大學0015 私立輔仁大學 0069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599 慈濟技術學院 0927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1054 修平科技大學0016 私立東吳大學 0070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1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0928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1055 僑光科技大學0017 私立中原大學 0071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

43、9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0929 國立東華大學 1056 中台科技大學0018 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0072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60 樹德科技大學 0931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1057 元培科技大學0019 私立淡江大學 0073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761 私立景文科技大學 0932 國立聯合大學 1058 中州科技大學0020 私立中國醫藥大學 0074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6 國立臺北大學 0933 私立萬能科技大學 1059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0021 私立台北醫學大學 0075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學

44、 校 0777 私立高苑科技大學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0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0022 私立逢甲大學 0076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0938 陸軍財務經理學校 1121 台灣首府大學0023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0077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51 私立玄奘大學 0948 私立長榮大學 1124 康寧大學0024 私立靜宜大學 0078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2 吳鳳科技大學 0950 私立大漢技術學院 1125 亞東技術學院0025 私立大同大學 0079 私 立 大

45、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6 中國科技大學 0951 私立清雲科技大學 1126 國立金門大學0026 陸軍軍官學校 0080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7 私立和春工商專科學校 0952 私立嶺東科技大學 1127 黎明技術學院0027 海軍軍官學校 0081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8 私立大華技術學院 0953 明志科技大學 1128 東方設計學院0028 空軍軍官學校 0082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0 國立台中商業專科學校 0955 醒吾技術學院 1129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0029 國防醫學院 0083 私 立

46、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1 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1130 長庚科技大學0030 中正理工學院 0084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2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7 私立文藻外語大學 1131 崇右技術學院0031 政治作戰學校 0085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3 私立大同商業專科學校 0958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32 大同技術學院0032 國防管理學院 0086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4 私立僑光商業專科學

47、校 0959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133 臺灣觀光學院0033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 0087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5 私立嶺東商業專科學校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34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0034 私立真理大學 0088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6 私立國際商業專科學校 0961 私立慈濟大學 1135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0035 國立中山大學 0089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7 私立致理商業專科學校 0963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48、 學 校 1136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校0036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0090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8 私立醒吾商業專科學校 0972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0037 私立中山醫學大學 0091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9 私立德明商業專科學校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13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0038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0092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0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

49、4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台 中 ) 1139 仁德醫護管理專校0039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0093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1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1140 樹人醫護管理專校0040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0094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2 國立台北護理專科學校 097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41 慈惠醫護管理專校0041 國立台南大學 0095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4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77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42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0042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 0096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0875 私立嘉南藥學專科學校 0978 國立中正大學 1143 敏惠醫護管理專校0043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0097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6 私立大仁藥學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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