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商法概述一、 概念(一) “商” 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二)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2、 商人地位低下。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4、 缺乏商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