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讲解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职权之一。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于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起了积极作用。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和2001年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目前规范行政法规制定行为的主要根据。影响行政法规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一、制定权限制定权限,是关于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可以对什么事项作出规定的制度。在制定条件方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为了理解这里的“根据”原则,可以与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形进行比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