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编写说明1、 问题的提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年修正案II-2章(简称新II-2章)第10.3.3条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新II-2章中对船上各处所日常应该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其具体布置位置的规定却较含糊。例如,第10.3.2.1条规定,对于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起居处所内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10.5条关于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中,仅规定了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间的步行间距不大于10m等。由于各处所、部位应该配置布放的手提式灭火器最低基数不明确,要执行新II-2章关于具体备件数量要求变得困难。船东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制订出细化的具体规定,以便遵照执行并应对港口国检查。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中,对手提式灭火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药剂量不得小于5kg;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起居处所内等。此外,200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