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 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