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备案范围)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第三条 (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一) 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二) 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 负责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