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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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 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 (盖章)行政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 微态度友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一 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1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 年 3 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68 号公告公布, 2017 年

2、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15 日农业部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0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严 重经劝阻后仍不停

3、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6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 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聘用未 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 微态度友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一 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2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

4、办法(2004 年 8 月 15 日农业部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0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严 重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最高限额罚款。轻 微态度友好,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 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酌情罚款。3对聘用未经

5、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15 日农业部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0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严 重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最高限额罚款。 3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 来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盖章)

6、行政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轻 微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的处 100 元罚款一 般 驾驶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处 300 元罚款1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 15 天驾驶操作证件。严 重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年内发生

7、两次的处 300 元罚款并处暂扣 15天驾驶操作证件轻 微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收缴伪造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 200元罚款。一 般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的收缴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 300 元罚款。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8、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严 重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收缴不当证件,暂扣该农业机械,处以 500 4 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态度恶劣的 元罚款。轻 微初次从事客运被查处尚未有违法收入的 处以 500 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一 般 偶尔从事客运已经有违法收入的处以 700 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

9、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3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严 重 以从事客运为生的 处 1000 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轻 微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处 100 元罚款一 般 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处 200 元罚款4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处罚 广西农业机械

10、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 月 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一)载严 重处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处 300 元罚款 5 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轻 微 主动承认错误,立即整改的 处 20 元罚款一 般 态度较好,表示整改的, 处 30 元罚款5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

11、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 20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严 重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处 50 元罚款轻 微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主动承认错误的处

12、 100 元罚款6、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 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一 般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被查处后态度较好的处 300 元罚款 6 罚款。 严 重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

13、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被查处后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处 500 元罚款,轻 微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 100 元罚款一 般将农业机械交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 200 元罚款7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处罚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 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严 重将农业机械交给

14、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处 300 元罚款并吊销驾驶操作证件轻 微 主动承认错误的 处 50 元罚款一 般 不认识到错误的 处 80 元罚款8对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 11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严 重 拒不配合处理的 处 100 元罚款 7 轻 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

15、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主动承认错误的处 200 元罚款一 般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被查处后态度较好的处 300 元罚款9、对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11 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 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

16、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 15 天驾驶操作证件。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 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严 重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 2.2 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乡村道路,被查处后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处 500 元罚款,并暂扣 15 天驾驶操作证件1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 合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17、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轻 微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8 一 般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8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

18、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严 重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轻 微 主动承认错误,立即整改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一 般 被查后态度较好,表示过后整改的处以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11、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19、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严 重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轻 微 主动承认错误,立即整改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一 般 态度较好,表示过后整改的处以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12、对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20、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严 重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9 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轻 微轻微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一 般一般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的并处 600 元以上 1300 元以下罚款1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

21、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照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严 重严重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处 1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本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意见年 月 日 10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来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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