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具备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申请条件的中国教育机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二、设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