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挖掘)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挖掘)(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海城区、银海区)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市政道路范围内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二)合浦县城市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三)铁山港区城市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四)部分下放海城区、银海区行政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道路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