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高院判例:教你如何签订合法的“以房抵款”协议【案件导读】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有保证,往往会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而这抵押担保大多数是不动产。借款人为了方便,图省事,又常常会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若贷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则不动产归出借人所有”类似的约定,该类约定属于“流押”条款,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情简介】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十四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