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